2012年11月,白酒塑化劑風波再次引發了食品安全領域的一場“地震”,國內幾家知名酒企被推上了風口浪尖。此后,盡管這些企業紛紛出面辟謠,但該事件對消費者、白酒市場及整個食品行業造成的影響仍在延續。那么,此次事件到底對我國食品安全產生了怎樣的影響?如何規避此類事件再次發生?這些問題值得深思。筆者認為,要防范食品安全事件,其核心在于今后必須加快標準體系建設,完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強化第三方檢驗檢測制度,大力推進誠信和可追溯體系建設,建立信息披露及動態預警機制。
2012年11月,一場由湘酒鬼引發的塑化劑(學名“鄰苯二甲酸酯”)事件不斷升級,“國酒”茅臺也未能幸免。一時間,塑化劑成為眾矢之的,整個白酒行業被推上風口浪尖:白酒板塊全線下跌,企業資產集體跳水,國人的目光再次聚焦食品安全監管。那么,此次塑化劑到底產生了什么樣的影響?今后如何規避類似事件再次發生?理性反思這些問題,對于促進我國食品行業健康持續發展,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健康消費和安全消費具有重要意義。“塑化劑”事件影響何在表面上看,是少數白酒企業或白酒行業利益受損,股價全面下滑,資產連續蒸發。從更深層次分析,是長期以來維系企業和消費者關系的民族及文化情結受到了重創。
從表面看,此次塑化劑只是個別企業的危機事件和逆向選擇行為,但它影響的卻是包括白酒在內的整個食品行業,同時進一步加劇了消費者的不信任和對政府食品安全監管的質疑。
(一)誘發全面的消費信任危機
“塑化劑”事件發生后,部分消費者開始質疑塑化劑是否與三聚氰胺一樣,是白酒行業的“潛規則”。一時間,談塑化劑色變。特別需要指出的是,當媒體曝出“塑化劑毒性堪比三聚氰胺三倍”的消息后,消費者的反應已經不是簡單的“不敢再喝白酒”,而是對國內市場是否還有安全食品產生了普遍質疑,白酒塑化劑效應被快速放大。不僅如此,該事件爆發后,食品包裝、醫療用品、兒童玩具、化妝品、服裝行業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響,可謂“城門失火,殃及池魚”。
(二)危及民族產業與民族品牌
白酒行業不僅是我國具有優勢的民族產業和就業與稅收貢獻大戶,同時還承載著傳承歷史與民族文化的責任。此次事件爆發后,表面上是少數白酒企業或白酒行業利益受損,股價全面下滑,資產連續蒸發。從更深層次分析,是長期以來維系企業和消費者關系的民族及文化情結受到了重創,憑借多年積淀形成的民族產業良性發展態勢面臨危機,民族品牌的影響力一落千丈。特別是茅臺酒塑化劑被曝光后,“國酒”二字的使用也備受指責。
(三)損害政府形象
保護廣大消費者的健康消費權是政府職責所在,也是政府在大多數人民群眾心目中形象的基石??墒墙陙?,隨著地溝油、三聚氰胺牛奶、瘦肉精、膨化劑等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的相繼爆發,一些消費者的不信任已經從企業層面上升到政府層面,有關政府監管不力的討論愈演愈烈,對食品安全監管體制的批評聲不斷。“塑化劑”事件暴露出哪些問題“塑化劑”事件暴露出行業檢測標準缺失、食品安全監管存在真空地帶、產品質量存在系統性缺陷、食品可追溯體系建設滯后四大問題。
(一)行業檢測標準缺失
自2011年臺灣發生塑化劑污染事件后,依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國家衛生部將塑化劑列為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并設定了塑化劑在食品和食品添加劑中的臨時限量。但這僅僅是衛生部辦公廳的一個臨時函件,并不是國家標準,未上升到法律法規層面。具體到白酒行業,一直以來塑化劑限量值標準缺位,不僅造成企業“無標準可依”,也使得監管機構行使職能時面臨“無法可依”的窘境,因而也就難以真正做到“執法必嚴”和“違法必究”。
(二)食品安全監管存在真空地帶
此次塑化劑事件暴露出的一大突出問題就是我國現行食品安全監管體制的制度困局。在現行體制下,由衛生部承擔全國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與綜合監管職能,負責食品安全標準的制定。具體到實踐中,采用的是“分階段監管為主、品種監管為輔”、“綜合監管與具體監管相結合”的多頭監管體制。在系統監管乏力的情況下,這一多頭管理猶如“九龍治水”,各監管部門只管自己的“一畝三分地”,缺乏對食品安全系統性的認識,食品安全監管難以做到無縫對接。具體到本次塑化劑事件,由于衛生部門沒有明確的白酒塑化劑標準,導致塑化劑在質檢部門的白酒安全檢測標準中成為一個真空地帶,工業管理部門也難以對白酒生產企業的塑化劑添加實施有效監控,最終導致塑化劑成為白酒行業監管的盲區和風險點。
(三)產品質量存在系統性缺陷
國民經濟各行業的發展不是獨立的,而是相互依存、相輔相成的。任何一個行業的產品質量都會對其它行業的發展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具體到本次塑化劑事件,初步調查結果基本排除了白酒企業人為添加塑化劑的可能性,酒中的塑化劑可能來自生產和貯存過程中成本低廉的塑料容器或引導管污染等。而目前國內塑料行業使用的塑化劑80%是DOP、DBP等價格低廉的鄰苯類產品,已經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從這個角度講,白酒塑化劑問題已不再是白酒行業自身的質量安全問題,而是一個系統性的產品質量缺陷問題。這一問題不僅僅危及行業自身發展,而且在投入產出角度對與之相關的行業都有不同程度的影響。
(四)食品可追溯體系建設滯后
食品安全是一個系統性的安全問題,涉及了從“農田到餐桌”一個很長的鏈條。這一鏈條上的任何一個節點發生問題都會危及整個鏈條的安全。為了解決這一系統性安全問題,歐美等發達國家在完善的標準體系基礎上,大力實施可追溯體系,以真正做到食品安全問題“有跡可循”。從我國的實踐看,盡管從2002年開始啟動可追溯體系建設至今已逾十年,但目前仍然停留在部分產品和少數地區的試點階段,推進工作緩慢,可追溯系統建設明顯滯后,食品安全信息系統的集成化水平不高。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對25個省(自治區、直轄市)795家規模以上白酒企業的可追溯信息體系建設情況調查結果,僅有28家建立了可追溯體系,其中15家企業的可追溯體系還是ISO質量認證體系下的產品質量追溯。對策建議從根本上解決食品安全問題,需要我們在完善標準體系建設的基礎上,進行體制機制創新,切實提升食品安全的監管能力和監管水平。
“國以民為本,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關系國計民生和社會和諧。為了從根本上解決食品安全問題,需要我們在完善標準體系建設的基礎上,進行體制機制創新,切實提升食品安全的監管能力和監管水平。
(一)加快推進標準體系建設
一是要建立科學的標準體系。衛生部門應盡快制定并出臺包括塑化劑在內的食品行業各類添加劑標準,盡可能細化到各子行業乃至重點產品。二是建立健全檢測體系。對應生產環節的添加標準,盡快建立健全檢測標準體系,做到生產和流通環節標準體系的無縫對接。三是積極推進標準體系的國際化進程,為企業的出口提供保障。
(二)完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
一是按照“分段監管”體制要求,進一步細化并明確各部門職責,做到責、權、利、效相統一,有效防范監管體系中的脫節、錯位問題。二是建立部際食品安全聯席會議制度,按照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的統一要求,定期開展食品安全監管交流與協作,提升整個監管體系應對食品安全風險的能力。三是借鑒發達國家成功經驗,健全食品安全召回制度,加大對違規企業懲罰力度,提高企業的違規成本,實現食品安全由“要我做”到“我要做”的轉變。
(三)強化第三方檢驗檢測制度
一是完善制度設計,賦予獨立第三方機構在食品安全檢驗檢測方面的權利和義務,彌補政府檢測機構的不足。二是引進和培育獨立的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加強對獨立第三方機構的監督、資信認證與評估,政府、行業組織應定期對第三方檢測機構的資質、檢測范圍等進行授權和認證,加強對第三方檢測質量的控制。三是加強國際合作,積極推進檢驗檢測結果的互信,全面推進我國檢驗檢測制度的國際化進程。
(四)大力推進誠信和可追溯體系建設
一是要加大財政資金對食品企業誠信和可追溯體系系統建設力度。二是加大食品企業誠信和可追溯體系的信息化水平,促進食品信息可追溯體系標準化和規范化發展。三是加大信息引導,大力宣傳食品生產企業誠信和可追溯體系建設的經驗和做法,引導更多企業重視和建設誠信和可追溯體系。四是加強對食品企業高級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產品溯源、ERP信息系統等專門培訓,培養一批專業技術人才。
(五)建立信息披露及動態預警機制
一是要盡快查明白酒及食品中塑化劑的成因,為下一步有針對性的工作提供依據。二是建立健全公共食品安全信息披露制度,及時向社會公開食品安全的相關信息,特別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有關信息。三是構建事前-事中-事后預警機制,對可能發生和可以預警的食品安全事件及時向社會做出預測,真正實現靜態監管與動態監管相統一,事前、事中、事后監管為一體。